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 2、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认定为工伤 后,参加 工伤保险统筹 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3、继续发生的符合 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