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