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办理地点:
运管局。
二、办理材料:
1、《道路运输证》核发、换发、补发、注销申请表三份;
2、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4、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验合格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5、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验报告原件;
6、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原件及其复印件;
7、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8、押运员身份证、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9、车辆技术等级证书和车辆检测报告原件;
10、车辆管理档案。
三、办理程序:
1、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车辆技术检测;
2、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维修科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3、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货运科进行车辆外观检验,并核查上报材料;
4、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道路运输管理证件办理岗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技术状况审核备案卡》;
5、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规费征收岗征收交通规 。
四、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的几点:
1、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
2、必须在托运单上填写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方法、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分别托运;
4、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
5、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必须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