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旨是:该罪的主体是铁路职工,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导致严重事故。构成该罪需要违反规章制度,并造成重大事故,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必须发生在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法律分析
什么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铁-路职工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这里所称的铁-路职工,是指具体从事铁-路运营业务与保证列车运营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具体操纵机车的司机;铁-路运营设备的其他操纵人员,如扳道员、挂钩员;列车运营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调度员;列车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信号员,等等。如果是铁-路部门的非运营第一线职工,则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但他对于发生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即他应当预见未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属于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属于其他犯罪了。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铁-路运输的安全。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在铁-路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运营事故,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必须违反同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规章制度。“违反规章制度”,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同时,由于这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导致了铁-路运营事故的发生。如果运营事故不是由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引起,则行为人不负处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是作为,如超速行驶、错扳道岔、错发信号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过道口未鸣笛示警、扳道员不按时扳道岔、岔道口不减速等。
2、必须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本条所称“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了人员重伤、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以致酿成运营事故;明知列车关键部件有失灵危险,仍继续驾驶,以致造成运营事故,等等。“特别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或多人重伤,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等。
3、严重后果必须是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结语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在铁路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铁路职工,包括司机、调度员等直接从事铁路运营业务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起决定作用。客体为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行为人必须违反规章制度,并且造成严重后果,且后果与违章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这一罪行发生在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倒卖旅客车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倒卖旅客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旅客车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四章 铁路安全与保护 第五十五条 在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危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铁路公安人员可以予以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聚众拦截列车、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