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举办者:属社会组织举办的,举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办学的,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拟任校长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年龄可适当放宽。3、教师及管理人员: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的教师与管理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应有岗位资格;要配备会计和出纳。4、办学场地:办学场地面积应与办学规模的要求相适应。自有校舍应提供房产证明,如系租赁,应有租期在 3年以上的有效证明;办学场地应符合消防及安全要求。举办学历教育的,大致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