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了半年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的标准工资。如果不满半年,那么需要支付半个月的标准工资。当出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