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引诱卖淫罪的条件,主要包括四个构成要件:
1、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主体是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引诱他人卖淫的行为;
4、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的心态。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一、如何定罪聚众淫乱
聚众淫乱的定罪,需要根据情节进行确定。分别是:
1、聚众进行淫乱的,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犯罪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淫乱罪是如何认定的
1、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两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现上也具有相似之处。本罪是一种聚众犯罪,而后罪组织卖淫行为也具有聚众性。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而本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
(2)聚众淫乱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刺激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
(3)组织他人卖淫所控制的淫乱活动,以卖淫嫖娼为内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而本罪不具有卖淫嫖娼的成分,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2、聚众淫乱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界限。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社会管理秩序,由于两罪在表现形式上相互交叉,从而造成认定犯罪性质上的困难。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
(1)犯罪客观表现形式不同。聚众淫乱行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与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拢、怂恿他人之间搞淫乱活动,但不具有使人卖淫的情形。在客观上表现为容留他人向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卖淫,而非供行为人奸淫;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容留卖淫罪的主观故意在于为他了提供卖淫场所,而主观故意在于进行与卖淫无关的淫乱活动,并不在于促成他人卖淫。
二、传销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传销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三、怎样判定涉黄?
涉黄的判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