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是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罚款权限。所谓的罚款其实是对工资的扣除,如果公司有明确制度规范,员工违反了公司的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有权在规章制度或企业奖惩制度中,对此类行为进行一定的处罚。
我国法律上的罚款规定
(1)罚款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并不是所有的组织和个人都有罚款的权力,也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都有罚款的权力,只有那些经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行政主体才有罚款的权力。
而我们现实中的很多不具备上述特征的组织行使罚款的权力的就是在违反法律规定。
(2)罚款的对象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特定的行政主体行使罚款的权力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其只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任何组织都不能对其所属的成员进行罚款,具有罚款权力的特定行政主体也不例外。
(3)罚款的原因只能是针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罚款的本质是一种行政处罚,这一性质决定了罚款只能是针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而对其他行为,即使是违法行为也不能进行罚款。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名目繁多的罚款,大多数是针对非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而实施的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罚款这么办
个人的罚款是劳动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真遇到要求罚款的公司,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