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酒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章,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章的除外。购买方企业购进的酒属于最终消费环节,不论购进数量多些,均为销售方零售行为,销售方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可以抵扣的专用发票如下:
增值税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凭借取得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章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章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章,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章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