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某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状错将某丁股份有限公司写成某丁有限公司,法院立案后经审查发现原告所起诉的被告某丁有限公司并不存在,无法确认案件被告身份,故裁定驳回原告某甲公司起诉。
法院立案后经审查发现原告所列的被告某丁有限公司并不存在,法律上不存在这一民事主体,案件无法确定被告身份,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有明确的被告,上述案例无法确定被告身份、即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律提示
建议各单位在今后的诉讼中,列被告时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系统上查明被告名称近期是否有变更。如有变更,起诉状中要列被告最新变更后的名称,以免在向法院起诉后,因所列被告名称错误等造成无法确定被告身份,而被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作为原告的我方起诉,造成诉讼时间上的延误及不必要的诉讼成本资源浪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