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责任包括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是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是在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担保人可以在债权人未行使担保物权前拒绝偿还,但连带保证人没有此权利。如果债权人未行使担保物权导致担保物价值减少或毁损,保证人的责任可减轻或免除。
法律分析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撤消担保人的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拓展延伸
委托担保人与担保人的异同点及其在法律责任上的影响
委托担保人与担保人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异同点。首先,委托担保人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委托提供担保的第三方。而担保人则是指自愿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个人或机构。其次,委托担保人的责任是有限的,仅承担委托担保的责任,不承担主债务的履行责任。而担保人则是直接承担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责任。在法律责任上,委托担保人的违约行为仅会导致对委托担保责任的追偿,而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则可能直接导致对债务的追偿。因此,了解委托担保人与担保人的区别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法律责任上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了解担保人与委托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区别对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至关重要。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而委托担保人的责任仅限于委托担保。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可能直接导致债务追偿,而委托担保人的违约行为仅会影响委托担保责任的追偿。因此,在债务担保方面,双方需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权益,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