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描述的情况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签字的或一方事后追认;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据此,如果欠条由双方事先或事后认可,以及确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的,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从债务,由双方进行偿还。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