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要依法经国务院批准。在未批准前就占用,成了违法建筑,按法律规定应该拆除。
2.按照行政执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出示本人的《执法证》并说明自己是什么单位的,让当事人知道。
3.土地违法案件应该是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和查处,要按照查处程序进行。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还要举行听证会。然后,下处罚决定书。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效内不自行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上是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如果违反以上程序,属行政执法的程序违法,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该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赔偿法》的规定对造成当事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