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保险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免除或限制其责任。那么,免责条款生效的前提是什么呢?我国相关法律对此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首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其次,《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以上两个法律条文就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免责条款的一般性规定。在保险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对保险免责条款的规定过于简单,保险人在制定保险合同时往往对免责条款有扩大和滥用的趋势,既损害了保险人的信誉,也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在财产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往往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一次性赔偿结案的习惯性做法就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为这种做法剥夺了被保险人的先行赔偿请求权,严重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此外,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进行批改时,往往是从次日零时开始生效,使得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批改之时至次日零时前这段时间得不到保险保障,这种习惯性做法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保险原理。
我们在购买保险的时候需要对合同的内容有更加清楚的了解才能有一定的帮助。财产保险中批改被保险人时,保险期限应当具有不变性和连续性。这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点常识。
此外,《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请参考本文内容。
总的来说,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保险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免除或限制其责任。在购买保险时需要对合同内容有更加清楚的了解才能有一定的帮助。同时也要注意《民法典》的施行日期和其他相关法律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