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关于工资支付的法规,对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过程中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根据该法规,工资支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工资支付项目:指劳动者在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2. 工资支付水平: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支付。
3. 工资支付形式:指用人单位以何种方式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如现金、银行转账、支票等。
4. 工资支付对象:指用人单位应当向哪些劳动者支付工资,包括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不同类型。
5. 工资支付时间:指用人单位应当在何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如每月的固定日期、每周的固定日期等。
6.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指在特殊情况下,如加班、休假、病假等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还对以下事项进行了明确:
1. 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2.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只有在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才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3.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但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4.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5.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6.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7.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8.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