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如果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的,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
同时,对于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文规定“复议前置”的,必须经过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申请:申请人应该在知道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应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必须载明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以及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等等内容。
2. 受理: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后,行政机关会在五天内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规定的,会进行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话,就不予受理。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的话,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请,上级机关会责令其受理,或者是自己受理。
3. 审理:对于行政复议,行政机关通常是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是如果有必要,或者是当事人有提出申请的话,也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4. 决定: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之后,经过审理,需要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如果原来的行政行为确实没有存在错误的,那么可以决定维持原来的行政行为;如果原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
总的来说,根据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情况,复议的行政机关会做出相对应不同的处理方式。不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