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欺诈纠纷开庭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中止审理:
1.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理。恢复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