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主要有两种方式: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30%后,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要约公告期限为30至60日,期间不得撤销或更改要约条件。协议收购是指达成协议后,收购人需在3日内向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然后才能履行收购协议。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时,同样需要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法律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
1、定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公告: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3、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30≤X≤60)
4、撤销: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变更:收购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
6、适用:
(1)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
(2)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协议收购
1、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拓展延伸
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法律程序和合规要求
上市公司股权收购是一项复杂的交易,涉及到多个法律程序和合规要求。首先,买方和卖方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提交相关文件给证券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其次,买方需要进行尽职调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同时,要遵守反垄断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规,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规性。此外,还需要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审议程序,获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在交易完成后,买方还需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确保所有权的变更合法有效。总之,上市公司股权收购必须遵守一系列法律程序和合规要求,以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结语
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方式主要有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要约收购是指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30%时,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而协议收购则是在达成协议后,收购人需在3日内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收购协议。无论是哪种方式,上市公司股权收购都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和合规要求,包括公告期限、撤销限制、条件变更等,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还需进行尽职调查、履行审议程序,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上市公司股权收购是一项复杂的交易,需要专业的法律支持和合规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