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商与购房人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购房人一次性交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否则不交房,购房人不交纳会增加房地产商的风险。购房人不及时交纳这些费用将导致按揭银行无法办理抵押手续,房地产商有权将房子另行出售以补偿损失。购房人一次支付购房款则不存在这个问题。房地产商收取购房人的费用是一种“自愿”的委托行为,规避了相关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明确各项内容。
法律分析
1、目前的实际情况。一般房地产商在与购房人签定时一定要在补充协议里约定购房人在时向房地产商一次性交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否则不交房,房地产商为买房人贷款提供了担保,如不在入住时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会增加自己风险。
2、如果购房人不及时交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办理产权证,按揭银行就办理不了抵押手续,一直由开发商担保,一旦发生购房人不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房地产商完全可以以购房人违约为由,将房子另行出卖,补偿自己的损失。
3、另外,如果购房人一次支付购房款,房地产商的这个理由根本就不存在了,这主要是在具体操作上房地产商并没有违反各种规定,购房人在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房地产商一般会要求购房人签署一份,该授权委托书至少有两项内容,即代办产权证和代办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
4、因此房地产商收取购房人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是一种“自愿”的委托行为,而不是代征代缴行为,从而规避了有关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结语
购房人与房地产商在购房过程中签定的补充协议中约定了购房人一次性交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的规定,这为房地产商提供了贷款担保,并减少了风险。如果购房人未及时履行义务办理产权证,按揭银行将无法办理抵押手续,房地产商有权出售房产以补偿损失。此外,如果购房人一次支付购房款,房地产商收取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是购房人自愿委托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包括房地产的基本状况、价格、付款方式、装饰标准等。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