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金一种是由公安机关开具票据后,犯罪嫌疑人亲属携带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然后将银行回执单交回公安局。另一种是直接交给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开具收据。具体如下:
1、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2、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纳;
5、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