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业主。如未在前述约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付业主,开发商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业主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0.5计算,违约金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60天,业主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合同,开发商除应退回业主已支付的房款,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按房屋总价款的5%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裁判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业主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前提是合同继续履行,若选择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承担的是支付解除合同的赔偿金。既然业主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解除合同赔偿金,那么业主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属于重复计算,于法无据,不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承租人逾期支付房租,每逾一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承租人逾期超过30日,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剩余租期内租金的20%作为解约违约金。
裁判实践对此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两项违约金系出租人和承租人在不同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约定,由于出租人选择解除合同,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