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先按照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没有验收但承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迟延验收的,则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准;没有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