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指的是在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控制权分离的基础上,不同组织形式的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办公会之间有关公司经营与权利的公司组织制度与运行机制,以及为了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地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知情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公司作为法人,由法律赋予了人格,有自己独立财产,需要有相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独立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大家都知道现在大型的公司出资人(股东)不可能管理公司的所有的事务,也就产生了代理,即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是由经营管理者完成的。所有者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也就需要对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和激励。所以公司法人治理的核心问题就是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相互制衡,也就是权利分配。这个权利分配需要通过一定的组织和体系去实施,也就是我们说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因而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的基础。
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公司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股东的权益,是公司股东决策的执行机构,也是公司的实际经营决策机构。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者发挥监督作用。
4.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管,由董事会聘任,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公司法人治理首先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不能与公司法相抵触,如果违反公司法作出的决策都是无效的;其次公司法人治理要维护股东的权利,因为没有股东的权利,公司就不会成立;第三,公司法人治理应当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促进整个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第四,公司法人治理应当保证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及时披露公司的经营信息。
公司法人治理不能只考虑股东的权益,而忽略经营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尤其在现在这个经济高速发展、信息快速传播、公司所有者、经营者与社会经济环境密切联系的信息化时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