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履行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较多,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结构设置不统
一、不规范。目前我国改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有的由七部分组成,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厂长经理班子、党委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有的由六部分组成,由六部分组成的也不尽一致,有的不召开股东大会,有的不设党委会,有的不设监事会等。二是结构内部分工不明确,职能不清晰,例如,董事会本来是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能是对企业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可目前我们不少转制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一人兼,企业的大小事情都拿到董事会讨论决定,把董事会变成了经营管理班子,使厂长经理班子变成了一般办事人员。再如,职工代表大会曾经是国有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企业的一些重大问题都要提交到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国有企业改制后,股东大会成了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企业的重大问题要由股东大会讨论决定。那么,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是什么?这个问题也并不是很明确。三是结构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没理顺。例如,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关系也没理顺,以致于使许多转制企业的监事会形同虚设,不能独立地发挥监督作用。等等。
解决改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失调问题,应抓好三个重点:一是规范结构。这是解决法人治理结构失调问题的基础。法人治理结构的设置既要根据国际惯例,又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及改制企业的实际。按照这一原则,我国改制企业多数由七个部分设置治理结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所有者的组织,监事会是监督者的组织,厂长经理班子是经营者的组织,党委会是执政党的基层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是劳动者的组织。这七个方面构成了现阶段我国转制企业较为齐全的治理结构体系。二是明确职能。明确职能就是明确转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各部分的分工范围、职能与责任,权利与义务,使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这是解决法人治理结构失调问题的中心环节。三是理顺关系。理顺关系就是在明确了转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各部分的设置及其职能的基础上,将结构各部分相互之间的关系理顺摆正,从而使各部分之间密切配合,紧密协作,使法人治理结构能够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从而使之发挥出最大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