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需约定履行地,否则接收款项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履行地点根据争议标的而定: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法律分析
1、如果借款合同有规定合同履行地点,那么所规定的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点;如果没有规定,那么接收借款款项的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点。
2、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履行地点或者规定不明确,且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那么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点;如果争议标的是交付不动产,那么不动产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点;如果是其他标的,那么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