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登记之前实际取得或者应该取得的房子属于婚前财产。实际取得是指房产证上的名字在结婚登记之前就是当事人。应该取得是指当事人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或者他人赠送房屋给自己,但是没有在结婚之前过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