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如何适用刑法总则从宽处罚的问题
在《意见》起草过程中,各部门一致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一项基本刑事政策,也应当适用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但对在此类案件中如何具体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是如何体现从宽处罚,始终存在争议。这是《意见》对此问题暂不作出规定的主要原因。我们认为,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中唯一仅将拘役规定为主刑的轻罪,该罪的法定刑虽轻,但其刑罚适用也应当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体现轻罪轻刑,而不能一味强调严惩,甚至当从宽处理的而不依法从宽。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较轻、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以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依法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例如,对被告人不具有《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宣告缓刑。对虽具有《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亦非完全不能适用缓刑,只是适用时要依法从严掌握。再如,对不具有《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且血液酒精含量刚超过80毫克100毫升,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或者具有自动停止驾驶、短距离驾驶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或者具有为救治病人而醉酒驾驶等符合情理的事由的(紧急避险除外),可以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当然,免予刑事处罚和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应当是极少数案件,这与醉驾犯罪的整体状况是一致的。
(二)关于对醉酒驾驶摩托车能否从宽处罚问题
在《意见》起草过程中,有的部门反映,醉驾入刑的初衷是打击醉酒驾驶汽车犯罪,并非打击醉酒驾驶摩托车犯罪。但我国摩托车保有量较大,约占机动车总量的40%,一些地区查处醉酒驾驶摩托车的情况比较突出,而醉酒驾驶摩托车属肉包铁,其危险性小于醉酒驾驶汽车(俗称铁包肉),建议量刑时对醉酒驾驶的车型作区别对待。经研究,该建议具有一定合理性,但考虑到实践中醉酒驾驶摩托车的情形比较复杂,如果规定对醉酒驾驶摩托车的一律比照醉酒驾驶汽车的予以从宽处罚,未必符合实际情况,故未采纳该建议。实践中,对醉酒驾驶摩托车的,可根据具体案情酌情处理,必要时可以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