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一款修改)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个条文的罪名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同日颁布
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要件是什么
1、主体资格适格;
2、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在履行职权或公共服务职能中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
3、客观上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为;
4、违反国家规定;
5、情节严重;
6、行为人主观上故意。
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对象是什么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
(1)个人信息定义类型:
1、个人信息型或关联型定义:个人信息包括人之内心、身体、地位及其他有关于个人一切事实、判断、评价等所有信息在内;
2、隐私权型定义:个人信息系指社会中多数所不愿向外透露者,或是个人极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者;
3、识别型定义【主流学说】:个人信息是指那些据此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而又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私有信息。
(2)个人信息特征:
1、个人信息主体是自然人:个人信息主体不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组织;
2、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直接识别(直接信息)和间接识别(间接信息)的有关本人信息的总和;
3、个人信息的保密性:个人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限于少数人知道。
(3)个人信息权利属性:
1、隐私权说;
2、所有权说;
3、【新型具体】人格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