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拆迁户在遇到拆迁项目时,突然被告知房屋存在建设不合法属于违建不给赔偿,有的拆迁户还收到一些部门下发的拆除违建的各种通知。这让拆迁户们纳闷了,房子自己住得好好的,一到拆迁怎么就变成违法建筑了呢?
拆迁中以拆违强拆房屋,法院最终确认政府行为违法
2018年6月14日张女士家位于湖北某市某区的一处私有房屋被区人民政府规定强制拆除。就在强拆前两天张女士家收到该区一个项目指挥部发送的《告知书》,告知张女士其房屋属于违法建设,某区人民政府将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于6月14日对其房屋进行依法拆除,并责令张女士及家人在规划时间内自行搬离。
《告知书》并未告知张女士其他陈述、申辩、救济等权利,那么就在收到告知书之后第三天,区政府便强拆了张女士家房屋,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害,导致张女士一家居无定所,无家可归。
原来,在张女士家所在位置属于区政府一个棚户改造项目,因为征收方与张女士家就不合理的补偿一直未达成补偿协议。在2018年5月25日
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就张女士家房屋改建部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月5日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6月11日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公告。紧接着12日就收到上述《告知书》,针对告知书对张女士家房屋违法建筑的认定,张女士家在第二天便向该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区政府依旧实施了强拆行为。
7月初,张女士家便一纸诉状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案件我们团队作为张女士家代理人,就征收方违法强拆充分陈述了几点:
1、在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该区政府未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自行组织相关人员拆除房屋其行为违法。
2、该房屋是否违建未经最终司法认定,张女士家享有的法律救济尚未终结,该区人民政府无权对房屋是否系违建进行认定,其作出告知后进行强拆剥夺了张女士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以及复议、诉讼等司法救济权利,该区政府行为严重违法。
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应当严格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实施征收,如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征收方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实施强制搬迁。该案件法院认为,征收方即区政府以及相应职能部门既未及时依法履职,又未能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也未能正确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强制搬迁制度的立法目的,还未能实现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最终确定区政府决定强拆行为违法。
在律师的努力和法院的支持下张女士家最终赢了这场官司。张女士的案子属于一起典型的以拆违来达到拆迁目的的案件,征收部门中的违法点也存在很多,但是类似张女士家情况的拆迁户比比皆是,并不是每个拆迁户都能这样取得“胜利”。
这个案子取胜的三个关键:
1、张女士家没有签订任何拆迁协议,并就自建房屋相关情况充分地取证并保留。
2、律师介入的及时,专业律师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并介入到案件中,对整个案子的把控梳理起了关键作用。
3、地方法院对案子的充分审查。
注意了,这几种房屋不能认定为违建,但经常被违法拆违
(一)2008年之前建造的房屋
2008年1月1日实施《城乡规划法》,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约束的主要是城市、乡镇规划区内的相关活动。而在此之前适用的更多是1984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条例主要约束城市内的房屋。
大部分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不能适用城市规划条例,但在2008年之前我国还有一部1993年颁布《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农村、乡镇的房屋。
但是如果在拆迁过程中,行政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适用的是《城乡规划法》,那么如果该房屋是08年之前就已经建成的,直接以该法来规范,在适用法律上,我们认为是错误的。
(二)宅基地上的房屋超建的面积不一定认为为违建
还有一些农户因为家庭人口的增加,例如子女成人结婚之后,房屋空间已经不够居住,在自家老房子上加建或在剩余的宅基地面积新建房屋,以满足家庭生活的需要,这样的房屋咱们在拆迁的时候也不能完全直接认定为违建,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查确认。
(三)房屋征收决定之后认定的违法建筑
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后,房屋被划入到征收范围内,那么对房屋的登记情况以及性质的确认等调查相关工作由征收方组织实施,不应当额外有其他相关部门对房屋是否违建再做认定。
同样的,征收决定发布之后,营业用房的工商营业手续停止办理,户籍信息随之冻结,这是征收决定发布之后产生的一些列法律效果。如果在拆迁活动进行中,对房屋进行违建认定和处罚,显然是以拆违来代替拆迁,损害房屋权利人的利益。
拆迁活动中不少打这拆违的旗号,实质是想低补偿征收土地和房屋,这个时候拆迁户一定要做到三点:一稳、二做、三问。
一稳就是先稳住自己的心态,别人说自己房屋是违建,不要马上就被吓到,着急火燎无奈签字,一定要沉稳下心态把事情想明白。
二做,及时收集房屋的建设材料信息,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征收方相关征收文件和补偿安置方案等,这些材料和文件将是后期确认房屋拆迁补偿的重要依据,拆迁户们一定要留心收集。
三问,不懂就问专业人士,在自己发现有对自己不利的苗头的时候就提前咨询,了解违建与拆迁之间的区别和相关认定的法律依据,做到未雨绸缪。
一、对违法房屋的强拆流程是什么?
(一)调查取证
1、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2、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状况(每个成员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来源,除修建的违法建筑外,是否还有房屋,住房面积多大、违法建筑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现场勘验记录。违法建筑座落位置、面积、结构、修建时间。
4、调取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到房管部门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
(二)认定违法建筑
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1、依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作出《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当事人如果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四)下达执法文书
1、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2、到场下达执法文书的人员,必须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3、对当事人不配合、不签收的,一是到场工作人员要在回执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字样;二是将执法文书张贴于违建当事人的门上或所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三是邀请当地村组负责人到场见证送达情况。
(五)强制拆除的审批
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六)制作拆除方案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七)实施拆除
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