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的合法住处或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居所。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并受人民检察院监督。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遵守规定,包括不得离开、会见他人或通信未经批准,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等。执行机关可采取电子监控等方式进行监督。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期满或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解除。
法律分析
一、执行监视居住一般在哪里?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或者是根据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指定的生活的居所。
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二、被监视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其实监视居住的执行地是非常的简单的,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是由案发当地的公安机关来管辖的,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本地的,公安机关在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身份以后,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就可以先行对其进行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平时住在哪儿,那该住所就是司法部门监视的地点。
结语
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应当是其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的合法住处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居所。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或指定居所执行。被监视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处,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等。执行机关可采取监视方法对其进行监督。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解除监视居住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六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