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庭前准备,开庭之前先查阅公诉人送来的起诉的材料,在有需要的时候还能够召开庭前会议;第二,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先检查相关人员是否已到庭,并且宣读规则等,然后审判长宣布开庭;第三,法庭调查,通过相关人员的发问以及举证质证来审查案件事实;第四,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辩论;第五,作出审判。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