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函(有些法院支持信用担保,有些法院只支持财产保全,有些法院不支持自己为自己担保,这个要咨询下当地法院哦)、财产线索清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用、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用、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人委托、个人委托他人用)、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用)、被申请人身份信息(个人为户籍信息、法人为工商信息)、利润表等三表(有些法院要求担保人提供)。各地法院有差异,建议咨询法院立案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