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地方公安:刑事警察(包括缉毒、国保、经侦),治安警察,户籍警察(片警),交警,督察警察(警中警),监管警察(看守所,戒毒所)、巡警(包括防暴警察、特巡警--特警);(2)铁路公安:机构设置跟地方公安差不多,没有了交警,多了乘警和直属消防队,以前接受铁道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估计现在划归公安部,“十局”;(3)民航公安:分为机场警察和空中警察(空保)两类,机场警察属地方公安,空中警察直属民航总局;(4)交通公安:数量很少,鲜为人知。听名字不要误以为是交警。此警种直属国家交通运输部,负责我国以长江、黄河为主的内河航运安全;(5)司法公安:如狱警,法警(检察,法院机关的执行警察);(6)林业公安:通常说的“森林警察”,受林业部、公安部双重领导;(7)国安警察:国家安全局的警察,类似FBI;(8)缉私公安:海关警察,受公安部、海关总署双重领导;(9)消防、边防、警卫,武警序列的警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