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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仲裁双倍工资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劳动合同未签订时,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存在争议。根据江苏省高院的指导意见,从2011年11月8日起,未签合同满一年时起算。双倍工资被认定为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而非劳动报酬。仲裁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常见方式,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争议,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具体起算时间存在争议。

法律分析

一、没签劳动合同仲裁双倍工资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在实务中有一定的争议。有人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有人说从未签合同满一年时起算。两种说法,在实务中都有采纳。2011年11月8日江苏省高院、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对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计算一年。按此规定,在2011年11月8日之前实务中按第一种说法,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之后按第二种说法,即从未签合同满一年时起算。两种说法,涉及到双倍工资性质的认识。

二、双倍工资的性质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之前的做法,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超算时效,是把双倍工资的性质认定为劳动报酬。现在的做法不视双倍工资为劳动报酬,而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

这种规定也不无道理,因为《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的描述规定在第八十二条,这一条所属的章节为第七章法律责任,这一章更多的是对用人单位的责任要求,属于处罚性规定。从这个逻辑关系上来看,把双倍工资界定为惩罚性的赔偿,而不是劳动报酬,也有一定的道理。

仲裁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还是比较常见的,如果劳动者发生争议的话,那么去仲裁肯定是会保护劳动者权益,比如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一般情况下事实的支撑之下,会要求用人单位进行双倍工资的赔付,具体的起算时间是存在着一定争议的。

结语

根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规定,对于未签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存在一定争议。然而,江苏省高院、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在2011年11月8日发布的指导意见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此规定明确了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解决了实务中的争议。双倍工资被视为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而非劳动报酬。在日常生活中,仲裁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常见方式,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通常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具体的起算时间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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