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可以行使抵押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清偿顺序按照登记先后或债权比例确定。如果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该所有权人可以以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合同受偿顺序低于登记的抵押合同。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时,抵押权人只能就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价值的部分受偿。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如何主张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规定,在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通过折价、拍卖方式处理抵押物,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债权优先受偿的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结语
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可以通过折价、拍卖等方式进行,以获取优先受偿的价款。对于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的情况,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或债权比例进行清偿。如果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人,则该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对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优先受偿权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或债权比例进行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时,抵押权人只能就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部分进行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