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索赔的主旨是指出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索赔情况,包括不利的自然条件、工期延长、加速施工、施工中断、业主终止工程、物价上涨、工程款拖欠、法规变化和合同条文错误等。这些情况可能导致承包商额外费用和损失,需要业主进行相应的补偿。
法律分析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这类障碍或条件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并在施工中发生了的,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并导致承包商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
2.工期延长和延误索赔。它包括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两方面,应分别编制,因为这两方面索赔不一定同时成立。凡纯属业主和工程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工期的拖延,不仅应给承包商适当地延长工期,还应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
3.加速施工的索赔。有时业主或工程师会发布加速施工指令(其原因应非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和原因引起),会导致施工成本增加,引起索赔,此按FIDIC合同条款规定,可采取奖励方法解决施工的费用补偿,激励承包商克服困难,提前(或按时)完工。
4.因非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和原因引起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引起索赔。
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索赔。
6.业主风险和特殊风险引起索赔。
7.物价上涨引起索赔。
8.拖欠支付工程款引起索赔。
9.法规、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如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由于业主国家或地方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规章发生变化,或工程施工所在国政府(或其受权机构)对支付合同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限制或货币汇兑限制,造成承包商损失的,业主应给予补偿。
10.因合同条文模糊不清、错误引起索赔。
结语
在施工过程中,不利的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可能会引发各种索赔情况,包括工期延长、加速施工、施工中断、业主终止工程等。此外,物价上涨、拖欠工程款、法规变化等也可能导致索赔。合同条文的模糊或错误也可能引起索赔。在处理这些索赔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补偿,以确保公平和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