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合农民的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标准及限额。普通门诊费用按比例报销,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慢性病门诊费用按35%报销,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住院费用起付线为200元至1000元不等,报销比例根据医院级别和费用金额不同而定。外出务工、经商因病在县外住院的参照市级医院标准。分娩费用按住院标准报销,婴儿视同参合。
法律分析
(一)门诊报销标准:分普通门诊和慢性病门诊1、普通门诊费用: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报销25%。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中医药(限临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品种)及50项中医适宜技术费用报销35%。门诊报销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200元。县内县级医院普通门诊医药费、县外及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所有门诊费用不列入报销范围。2、慢性病门诊费用按照慢性病管理规定(有关标准另行制定),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认定的慢性疾病,在乡镇卫生院及县直定点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35%报销,每人每年报销不超过3000元。慢性病门诊报销部门记入住院统筹基金。(二)住院报销标准医药费用报销起付线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1、乡镇卫生院住院费用:0-3000元报销35%;3001-5000元报销50%;5001-10000元报销60%;10001元以上报销70%。2、县级(二级)医院住院费用:200元以下不予报销;200-3000元的报销30%;3001—5000元报销40%;5001—10000元报销50%;10001元以上的报销60%。3、市级及以上医院及专科定点医院住院费用:1000元及以下的不予报销;1001-3000元报销20%;3001-5000元报销30%;5001-10000元报销40%;10001元以上报销50%。4、外出务工、经商因病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照市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标准执行。参合农民就诊发生的住院费用,每人每年累计报销限额20000元,以后根据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报销比例。(三)其他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按住院标准报销(平产最低补助100元)。其当年分娩出生的婴儿,视同参合(不须另缴个人费用),就诊时写其母亲姓名。
结语
门诊报销标准包括普通门诊和慢性病门诊,普通门诊费用报销25%,中医药及中医适宜技术费用报销35%,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200元。慢性病门诊费用按35%报销,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住院报销标准根据不同医疗机构设置起付线,报销比例从30%至70%不等。外出务工、经商因病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照市级医疗机构标准。参合农民分娩的住院费用按照标准报销,婴儿视同参合。需注意报销限额及个人费用缴纳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八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七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六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办法,按照本法规定的原则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