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人员有哪些
1、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人员有以下: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二、公职人员开除公职的条件是什么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