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意思表示在撤回之前具有法律效力,在撤回后其法律效力终止。
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观要件: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例如以传真订购书籍,停车于收费停车场,含羞点头答应男友之求婚等。
(二)主观要件:指内心的意思,更可分为:
1、行为意思,即表意人自觉地从事某种行为的意思,例如签名。
2、表示意思,即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意义,例如以邮件订货,投向咖啡自动贩卖器。
3、效果,即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一定法律效果,如表示购买A书,兼具表示意思及效果意思。
二、意思表示有哪些法律效果
1、拘束力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亦即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意思表示一旦成立,表意人须受其约束,非依法律,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的法律效力。意思表示作成后,将要影响表意人、相对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如表意人作成订立合同的要约,相对人即产生承诺权,表意人抛弃某物的所有权,他人占有该物即不构成非法占有或者不当得利行为。再则,对于已作成的意思表示,表意人可否撤回或者撤销,也事关表意人本身以及相对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2、拘束力的发生
意思表示拘束力自何时发生,事关表意人对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即该期间始期与终期的确定),以及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同时关涉非对话意思表示传达途中遗失或者迟到风险的负担。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而民法典就合同意思表示成立的时间做了进一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