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协议有效。安置房买卖合同合法生效的情况下,拆迁安置房可以进行买卖。买卖合同只是债权约定,并不意味着一定可以得到房子,对于安置房的买卖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则成立时便可生效。凡是在国有土地上建立的安置房,并有带有产权证的安置房就可以进行买卖。如果还没有办理出产权证,凭着拆迁安置协议也可以买卖,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安置房如果在取得 安置房房产证 后订立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如果没有取得安置房房产证的 买卖合同无效 。因为安置房在取得房产证之后与普通的房屋没有太大差别,进行交易是可以的,没有取得房产证就属于不得转让的房地产房屋。
但是买卖合同应该满足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有效的安置房买卖合同要求当事人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买卖关系的成立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 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 土地使用权 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