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断交不会作废,一个月没有缴纳,账户会被封存。
公积金与社保一样,都是职工重要的权益保障,即使停交,也没有“账户清零”、“账户失效”等说法。账户里的钱还是职工本人的,里面的余额不会因为辞职而消失。因换工作导致公积金“断档”的,待找到新工作后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开始缴公积金,先到原单位要求办理账户转移,把原先缴存的公积金余额全部集中到新缴存账户上。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是指单位与职工中断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且又不符合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封存。
如果有了新的工作及新的单位,那么可以由新单位启封公积金帐户之后继续缴纳,待职工符合转移或是提取条件时方可提取。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无新单位就业的,原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中心托管专户管理。公积金放款前都会再对申请人的资格、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重审,如发现申请人在放款前停缴公积金,公积金中心亦会停止放款。如果公司停缴公积金,自己短期内并没有换工作的打算,可以跟公司协商,自垫公积金缴存金额,由公司帮忙继续缴存。可以自己垫付,公司代交。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