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只是普通的消费者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犯罪,有些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也会单独或者内外勾结利用信用卡实施犯罪。对于这类行为,应当根据下列几种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银行信用卡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对应当止付的信用卡不仅不通知止付,反而提供恶意透支授权,其行为既构成受贿罪或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应对其构成的数罪实行并罚。
(2)银行信用卡业务人员利用管理、操作信用卡的便利条件,骗取持卡人已填好的取款单,自行兑现,骗取数额较大的现金,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然后利用其负责结算的工作便利拖延结算,或者在银行计算机内存流水账中,非法删除自己的取款记录,侵吞银行资金。其行为既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又符合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的特征,属于法条竞合。如果行为人系国家工作人员,则同时构成贪污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因贪污罪的法定刑重于信用卡诈骗罪,应适用贪污罪。如果行为人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则其行为同时构成职务侵占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因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刑重于职务侵占罪,故应适用信用卡诈骗罪。
(3)银行信用卡业务人员与持卡人互相勾结,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持卡人骗取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或者向持卡人越权超限额授权,或者向不法分子提供有效卡的资料、有关电脑程序资料、密码编译资料等,从而骗取银行资金,共同分赃的,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同时也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与前一种情况相同,也属于法条竞合。处理方法同前述。
(4)特约商户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在顾客用信用卡消费结算时,私下重复刷卡,非法占有信用卡资金。此种行为,因为犯罪对象是持卡人的合法财产,而非特约商户的财产,故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行为人的行为实质上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故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在《刑法》中具体对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作出了规定,而这恰好也就解决了信用卡诈骗罪怎么处理的问题。我们要另外提醒您的是,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必须满足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这一条件。如果及时偿还了透支数额的,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