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户口分户的规定如下:
1、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6、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分户要准备哪些材料
1、领取并填写分户申请书,递交给村委会;
2、准备好原户口本、村居委会开的属实证明、原家庭成员名单、新家庭成员名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3、没有房产证明的,由村居委会开具居住证明;
4、生活独立及经济独立证明材料;
5、分户人因离婚或者结婚需要分户的,还需准备离婚证或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