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立案期限,包括七日、三十日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长期限。
法律分析
延长立案期限至三十日的规定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以内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侦查。
拓展延伸
立案期限延长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
立案期限延长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主要涉及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的立案期限内提起诉讼时,可以申请延长立案期限。此外,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和特殊情况,法院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审判实践进行合理的立案期限延长。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行政、刑事等各个领域的案件。对于立案期限延长的申请,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决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应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在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线索时,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跨区域性线索时,立案审查期限还可再延长三十日。此规定保障了对经济犯罪线索的及时审查,确保了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效率和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