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建设工程很容易发生纠纷,在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需要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证据自己的损失,或者为自己免责,或者证明对方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当事人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本院提交必要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主张。否则主张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建设工程纠纷证据有很多,首先应该提交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的证据,此外,还要证明合同关系成立、合同履行状况的证据,计算清单也不可忽视。具体证据还有具体的要求,工地交接记录应有工程师的签字,否则效力是会受到质疑的。
一、工程合同纠纷要准备什么证据?
1、建筑工程承包书面合同,包括有关修改承包合同的设计变更文件、洽谈记录、会议纪要以及资料、图表等。
2、开工日期、延期开工原因的证明材料。
3、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延期付款及其原因的证明材料。
4、材料供应方式、未按约定标准或期限供应材料或双方协商变更材料的证明材料。
5、工程质量鉴定结论。
6、峻工报告、延期峻工原因的证明材料。
7、峻工验收日期,未按期竣工验收原因的证明材料。
8、工程结算方式。双方签证的决算报告或建设银行审定的决算。
9、保修期内发包人通知承包人进行维修的范围、时间和承包人拒绝维修,发包人委托他人维修费用的证明材料。
10、违约方的主要违约事实,及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