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权债务关系做不同的分类。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可以分为“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意定之债”又可以分为“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法定之债”则可以细分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按照债的标的物不同,还可以把债分为财务之债、劳务之债与货币之债。
一、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
如果出现了法定之债的情形,毫无疑问,首先当然应当适用这些法定之债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之所以有这么一句规定,是因为不管是侵权编的规定,还是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两章的规定,都不可能对债的很多内容做详细的规定。因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两章规定的内容比较少,所以关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债的履行、保全、转让、终止,包括侵权编中也没有关于侵权之债的类型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这些内容,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构成了,所谓的没有规定的情形,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本编通则就起到了债总的功能,或者规范供给的功能。
所以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规定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规定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因为这里的表述是直接适用而非参照适用,当然还有一句除外规定就是说: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所谓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是指合同编除了规定债总的很多内容之外,还有单独为作为意定之债的合同设定的规范,比如说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这些内容是意定之债的特有规范,所以不可能适用于非合同之债的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所以这句话说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就是排除这些。专为合同之债,意定之债所设置的这些规范,这些规范是不能适用于非合同之债的。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二、民事权利中债权的内容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有如下特征:
1、债的关系当事人都是特定的:
2、债的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知识产权和行为:
3、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4、债可以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二)债的发生根据
债发生的根据,即产生债的法律事实。引起债发生的主要根据有:
1、合同之债。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4、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
5、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指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单方法律行为能在与该行为有关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的关系。
(三)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四)债的消灭
债因下列法律事实的出现而消灭:
(1)因履行而消灭:
(2)因双方协议而消灭:
(3)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
(4)因抵消而消灭:
(5)因债权人免除债务而消灭:
(6)因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而消灭:
(7)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而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