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三、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