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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后法官为什么让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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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后法官让和解这是因为执行中的合解属于诉讼程取得法济的权益后,当事人之间的自济行为,不是法律强制行为。
在和解与调解产生的执行方式有利于判决的法济权益的履行。有时当事人的让步与谅解更有利于判决裁定的权利保障与义务履行,有利于社会和谐,降低司法成本与当事人的诉累。若双方达成和解,表明双方放弃原判决的权利,以新的和解协议为准。
和解指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的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也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说,和解的结果是撤回起诉或中止诉讼而无需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和解作为当事人之间有约束力的契约,可以防止重新提出诉讼。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将和解的条款写入一个协议判决,由法院记录在卷。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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