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没有监护人的,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应当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还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生活照料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