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一定条件后,专利申请权也能实现专利权转让的法律效果。因专利自身的复杂性,使得在以专利权利为交易对象的转让行为的交易双方都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风险。
1、转让主体不适格法律风险。在专利权转让的过程中,作为权利人的出让人应是该出让的专利权的合法所有者。
2、转让的专利权瑕疵风险。即转让的专利权存在不完整、错误等瑕疵,在专利在完成转让后有可能被宣告无效。
3、专利申请权转让法律风险。专利申请权是专利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就发明创造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
(1)专利申请权转让人不适格风险,即转让人并非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合法主体。
(2)在提出专利申请前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所签订的合同实质并非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而为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导致受让人无法实现合同根本目的,即取得专利申请权。
(3)不能取得专利权的法律后果。虽然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以根据专利申请权合同是否办理登记等不同情况,采取变更、撤销或解除合同等救济措施,减少损失,但最终不能取得专利权,不能实现订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根本目的。
4、转让已被实施专利法律风险。在实践中,存在专利权人已经实施或已许可第三方实施专利后,再对该专利进行转让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企业受让专利后,可能会对企业实施该专利产生一定影响。专利权人自己已经实施的,转让后,如果没有相反约定,受让人有权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转让的专利已经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的使用该项专利权利与受让人的专利权利有可能形成冲突,因为后订立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如果转让人没有如实披露在先实施许可合同,很可能造成专利被许可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而引发诉讼法律风险。